修業規定
 
 

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4學分)。
◎必修:9學分
◎選修:29學分
◎畢業之前,須取得72小時實習經驗證明。
◎欲修習教育學程學分,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列入本所畢業學分數計算。
2. 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 授予 文學碩士 學位。
4. 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 各學期實際開設課程,依當學期主任核定為準,惟必修、必選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得變動。
6. 本所學位論文考試相關規定:
A. 本學程為引導學生確立研究方向及研究範疇;於登記論文口試前需先通過論文試講。
B. 須修滿本所規定必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
C. 須至少在華語文教學領域之學術會議或期刊上發表過一篇論文,並須在正式碩士論文口試前15天完成記錄手續。
D. 須通過具備教育部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或修畢任何二種外語累計至少十學分。

E.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且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106學級(含106)後入學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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