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4學分)。 ◎必修:9學分 ◎選修:29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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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必修 | 2.專業必修 | 3.專業選修 | 畢業總學分 |
4 學分 (共同必修) | 9 學分 (專業必修) | 29 學分 (專業選修) | 42 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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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4學分)。 ◎必修:9學分 ◎選修:29學分 ◎畢業之前,須取得72小時實習經驗證明。 ◎欲修習教育學程學分,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列入本所畢業學分數計算。 2. 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 授予 文學碩士 學位。 4. 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 各學期實際開設課程,依當學期主任核定為準,惟必修、必選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得變動。 6. 本所學位論文考試相關規定: A. 本學程為引導學生確立研究方向及研究範疇;於登記論文口試前需先通過論文試講。 B. 須修滿本所規定必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 C. 須至少在華語文教學領域之學術會議或期刊上發表過一篇論文,並須在正式碩士論文口試前15天完成記錄手續。 D. 須通過具備教育部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或修畢任何二種外語累計至少十學分。 E. 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且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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