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規定

1.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四學分)。
 

2.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本所授予 商學碩士 學位。
 

4.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各學期實際開課課程依當學期課程委員會核定為準,惟必修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得變動。
 

6.依本所學位論文考試相關規定,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始得向系(所)提出畢業口試申請:
 

A.須修滿本所規定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
 

B.學期間須於學術刊物發表學術文章一篇(包含研討會發表之文章),或繳交個案報告一篇,送系(所)審查通過。學術期刊發表之認定以獲得接受函為準。
 

C.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且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
 

D.同等學力或非相關學系錄取者,應補修學科與學分。
 

E.非正式課程:企業參訪活動、經理人專題演講、師生聯誼活動等活動為必修課「國際企業管理」、「作業管理」、「領導發展專題」指定之學習活動,本碩專班學生企業參訪活動至少參加2場、經理人專題演講至少參加3場、師生聯誼活動至少參加1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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