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四學分)。 2.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本所授予 法學碩士 學位。 4.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學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各學期實際開課課程以當學年度課程委員會核定為準,請參考虛擬校園之各所修業規定或每學期網路選課網頁之課程一覽表。 6.本所學位論文考試相關規定,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始得向系(所)提出畢業口試申請: A.本所學生在提出研撰計畫表之前,須先通過所內之研撰計畫審查,並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且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 B.需修滿本所規定之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且及格。 C.需於在學期間刊登於學術刊物之學術文章一篇(包含研討會發表之文章)並以獲得接受函為準,或繳交個案報告一篇,送系(所)審查 通過。 D.應於學位論文考試前完成本校「Turnitin 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檢核論文內容,論文比對結果之相似度指標不得超過本系訂定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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