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系(組)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四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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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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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組) 授予 文學碩士 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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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低年級學生不得選修高年級所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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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生提報延撰計畫前,須先通過本所舉行之研撰計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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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學期實際開課課程依當學期所長核定為準,惟必修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得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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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需修滿系(組)規定的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且及格,並通過電腦基礎技能的抵免或檢測後,方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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