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4學分)。
◎必修:十四學分
◎選修:二十四學分(請依各領域分類表選修該領域課程最低學分數,包括「漢語語言學」領域至少兩門六學分;「華語文教學」領域至少三門九學分;「中華文化」領域至少一門三學分)
◎欲修習教育學程學分,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列入本所畢業學分數計算。
◎『古代漢語專題研究』與中文系右列4選1課程合開。中文所『詞學研究』、『花間詞研究』、『出土文獻研究』及『甲骨文』
2.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授予 文學碩士 學位。
4.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各學期實際開設課程,依當學期所長核定為準。惟必修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得變動。
6.學生畢業前,必須通過具備教育部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或修畢任何二種外語累計至少十學分。
7.學生畢業前,必須於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案或認可之各級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文中心)以母語非華語者為對象,從事華語文課程教學,並取得72小時實習經驗證明。
8.本所學位論文考試相關規定,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始得向系(所)提出畢業口試申請:
A.本學程為引導學生確立研究方向及研究範疇,學生於提報研撰計畫表前須先通過論文研撰計畫審查;於登記論文口試前需先通過論文初審。
B.需修滿本所規定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
C.通過電腦基礎技能的抵免或檢測。
D.在學期間須學術刊物發表學術文章一篇(包含研討會發表之文章),或繳交個案報告一篇,送系(所)審查通過。學術期刊發表之認定以獲得接受函為準,並需在正式碩士論文口試前15天完成記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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