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四學分)。 2.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本所授予 商學碩士 學位。 4.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各學期實際開課課程依當學期課程委員會核定為準,惟必修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得變動。 A.國際企業組- 國際企業:「服務業創新管理與實務」及「國際企業管理個案研討」課程為專業必選修科目。 B.人力資源管理組:「領導教練理論與實務」及「價值領導與管理實踐」課程為專業必選修科目。 C.財務金融組:「企業財務績效分析」及「金融科技與財務大數據分析」課程為專業必選修科目。 6.依本所學位論文考試相關規定,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始得向系(所)提出畢業口試申請: A.須修滿本所規定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 B.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且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 C.同等學力或非相關學系錄取者,應補修基礎學科與學分:「管理經濟學」、「管理會計」、「統計與數量方法」。曾在大學校院修習該大學基礎課程學分且及格者得憑相關成績證明文件申請抵免。 D.在學期間須於學術刊物發表學術文章一篇(包含研討會發表之文章),或繳交個案報告一篇,送系(所)審查通過。學術期刊發表之認定以獲得接受函為準。 E.非正式課程:企業參訪、專題演講、師生聯誼等為必修課「國際企業管理」、「國際企業倫理講座」、「領導發展專題」指定之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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