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四學分)。
2.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本所授予 商學碩士 學位。
4.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各學期實際開課課程依當學期課程委員會核定為準,惟必修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得變動。
6.依本所學位論文考試相關規定,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始得向系(所)提出畢業口試申請:
A.須修滿本所規定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
B.本所研究生提出學位論文考試申請前,須先通過所內論文審查(前三章)。
C.本所研究生於學位論文考試申請前,須通過電腦基礎技能抵免或檢測及完成英文語文能力檢定。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英文語文能力檢定標準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實施。
D.在學期間須於學術刊物發表學術文章一篇(包含研討會發表之文章),或繳交個案報告一篇,送系(所)審查通過。學術期刊發表之認定以獲得接受函為準。
E.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每年至少須擇一參加企業參訪活動、領導力工作坊、經理人專題演講、師生聯誼活動,以增進人際關係與實務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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