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_課程地圖】

財務金融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之修業規定:(適用於114學年入學學生)
1.最低畢業學分數42學分,包含:校必修「 學位論文」4學分 (得以「 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系必修18學分,
專業選修20學分。
2.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本所(組)授予 商學碩士 學位。
4.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依本所學位論文考試相關規定,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使得本所提出畢業口試申請:
A.須修滿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
B.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且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使得提報論文研撰計畫。
C.已提報研撰計畫並通過論文初審。
D.同等學力或非相關學系錄取者,應補修基礎學科與學分:「管理經濟學」、「管理會計」。曾在大學校院修習該大學基礎課程學分且及格者得憑相關成績證明文件申請抵免。
E.在學期間須於學術刊物發表學術文章1篇(含研討會發表) 以獲得接受函為準,或繳個案報告一篇送所審查通過。
F. 非正式課程:企業參訪活動、專題演講、師生聯誼活動等為指定之學習活動。
G.通過「Turnitin論文比對系統」之內容相似度比對審查 (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