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專班最低畢業學分數:34學分(含論文4學分)。
2.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本專班授予法學碩士學位(Master of Arts)。
4.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四期,每學年二期為原則。
5.修業二年,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最長修讀期限為五年。
6.規定修業年限內需符合以下條件,方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1)修滿規定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
(2)在學期間刊登於學術刊物之學術文章一篇(包含研討會發表之文章),並以獲得接受函為準或以繳交個案報告一篇,送系(所)審查通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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