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四學分)。 2.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本所授予 法學碩士 學位。 4.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各學期實際開課課程以當學年度課程委員會核定為準,請參考虛擬校園之各所修業規定或每學期網路選課網頁之課程一覽表。 6.課程共分兩模組領域(企業法制組、金融法遵組),每一模組之學生需至少修習超過2科4學分之該模組專業領域課程。 A.企業法制組:企業法務契約實務、企業智慧財產管理專題、個資保護機制法專題、企業勞動法律專題。 B.金融法遵組:企業金融法遵實務、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專題、金融營運風險管理、洗錢防制法專題。 7.本所學位論文考試相關規定,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始得向系(所)提出畢業口試申請: A.本所學生在提出研撰計畫表之前,須先通過所內之研撰計畫審查。 B.需修滿本所規定的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且及格。 C.需於在學期間刊登於學術刊物之學術文章一篇(包含研討會發表之文章)並以獲得接受函為準,或繳交個案報告一篇,送系(所)審查通過。 D.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且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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