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四學分)。
2.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本所授予 法學碩士 學位。
4.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各學期實際開課課程依當學期課程委員會核定為準,惟必修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得變動。
6.「論文輔導」為本所必選修科目。
7.依本所學位論文考試相關規定,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始得向系(所)提出畢業口試申請:
A.本所學生在提出研撰計畫表之前,須先通過所內之研撰計畫審查。
B.需修滿本所規定的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且及格。
C.通過電腦基礎技能的抵免或檢測。
D.需於在學期間刊登於學術刊物之學術文章一篇(包含研討會發表之文章)並以獲得接受函為準,或繳交個案報告一篇,送系(所)審查通過。
E.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且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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