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教國家

印度

合作學校

公務機關

負責人名銜

駐印度代表處

擬聘教師數

1

聘期起訖

10771日起至1071231日止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1.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英文聽說讀寫能力佳且可提出相關外語能力證明者。
  2. 身心健康、能勝任華語文教學工作。

待遇

稅前月薪

 1,500美元(不必繳稅)

其他待遇

  1. 附家具之免費宿舍
  2. 宿舍至教學地點每日來回交通
  3. 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
  4. 協辦簽證及外籍人士居留登記

教育部

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美元匯款費用將自其中扣除)

  1.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2. 本案聘期僅半年機票已由印方補助,本部不予補助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華語進階課程,每週授課時數20小時,除口語訓練外,另著重中英翻譯訓練,授課時請以正體字及簡體字並列方式授課

授課對象

印度公務機關學員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請註明SkypeLine帳號);
  2. 教學材料 teaching portfolio(如課程大綱,教案等);
  3. 倘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_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_」,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1. 請於臺灣時間107年5月31日下午5:30前,檢具上述檔案寄達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請以電子郵件傳送itachen0626@gmail.com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 獲聘教師須協助教育部蒐集當地華語教育資訊,並列入教學成果報告中。

本案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

駐印度代表處聯絡人:陳秘書

電郵:itachen0626@gmail.com

地址:34 Pashimi Marg, Vasant Vihar, New Delhi 110057

 

 

≪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