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
 
 

1. 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四學分)。
2. 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 授予 文學碩士 學位。
4. 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非相關科系錄取者,必修小學、中國文學史、中國思想史。
6.各學期實際開課課程依當學期各所所長核定為準,惟必修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得變動。
7. 需修滿本所規定的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且及格,並通過電腦基礎技能的抵免或檢測後,方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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