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
 
     
 
1. 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含論文四學分)。

2. 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學則「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

3. 本所授予 工學碩士 學位。

4. 開設課程以二學年六期,每學年度三期(含暑期)為原則。

5. 各學期實際開課課程依當學期各所所長核定為準,惟必修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得變動需修滿本所規定的必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且及格,並通過電腦基礎技能的抵免或檢測後,方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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