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雜費減免申請日程
一、112學年度第2學期提供之學雜費減免方案
(一)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限本國籍大學部學生且不含延畢生):
進修學制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一年最高減免3.5萬(一學期1.75萬元);無須提出申請,直接於學期繳費單扣除,詳細請參考【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13年2月起實施助學措施「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二)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身心障礙學生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6.原住民學生
7.恤內恤滿之軍公教遺族
8.現役軍人子女
以上各類補助詳細說明詳如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與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均為政府補助款,僅能擇一補助,如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審核未通過,即會回復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方案。
二、教育部學雜費減免申請時間:112/12/15~113/02/16
(逾期提出申請或未將資料繳回校者,無法申請減免)
三、申請流程:
(一)登錄學校減免資料
(二)上傳各類減免資料回校,上傳資料操作說明詳如 附件二-減免附件上傳操作說明
四、應繳資料:
(一)學雜費減免申請表(需簽名及蓋章)
(二)3個月內戶籍謄本(112年12月份以後申請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類別除外)
(三)減免證明文件:
A.證明文件效期須至113年12月31日。
B.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子女之證明文件需為113年度。
五、未繳交資料或缺繳資料者視同放棄減免申請,須以現金繳交學分費。
六、辦理學雜費減免相關內容,請點選在校生112學年度第2學期減免辦理日程。
七、注意事項:
(一)依教育部就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辦法規定,每學年度僅辦理上、下學期,暑期非正式學期,無法辦理就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
(二)貸款或減免金額為上、下學期實際學雜費,學生不可將當學期學雜費申請延緩至下一學期辦理就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學校亦不得將前學期學雜費用,納入下學期註冊繳費單。如違反規定,將依法請同學繳回貸款或減免金額 (例如:暑期學分學雜費費用不得延緩或納入下學期繳費單中辦理就貸及減免)。
請辦理就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的同學妥善規畫各學期及暑期課程修習學分數。第二學期選課自112年12月21日開始,若同學有修習相關問題,請洽各系所(學位學程)專員。
【詳細資料,請見附加檔案】
附件一-在校生112學年度第2學期減免辦理日程
附件二-減免附件上傳操作說明
附件三-減免申請申請流程
附件四-申辦資格、應繳申請表件說明表及各類減免金額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