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資格:
1.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1)106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2)106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助學金。
(3)曾於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5名之成績或相當前5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4)曾於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3名之成績或相當前3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2.資賦優異學生:曾於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5名之成績或相當前5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3.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博士班,每學年度修習學分至少12學分,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4.延修生不可申請。
5.一年級新生請於二年級上學期再提出申請。
二、應繳証件:
1.申請表【請確實填寫並含導師簽章】。
2.在學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含107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
畢業生:畢業證書影本。
3.鑑輔會鑑定證明書【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大專階段核發)】。
4.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5.106學年度成績單及品行優良證明 或 政府核定有案國際性/國內競賽或展覽成績優異證明
6.學生本人之私章(用中式小信封裝好,寫上系級、姓名,蓋好印領清冊後發還)。
三、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7年12月13日止(逾期恕無法受理)
四、申請程序:
1.符合資格同學,請下載、列印附檔申請表,詳實填入個人資料。
2.將申請表連同相關證件於107年12月13日前交至一樓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