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資格:

1.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1)106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2)106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助學金。

(3)曾於106學年度(10681日至107731)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5名之成績或相當前5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4)曾於106學年度(10681日至107731)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3名之成績或相當前3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2.資賦優異學生:曾於106學年度(10681日至107731)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5名之成績或相當前5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3.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博士班,每學年度修習學分至少12學分,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4.延修生不可申請。

5.一年級新生請於二年級上學期再提出申請。

 

二、應繳証件:

1.申請表【請確實填寫並含導師簽章】。

2.在學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含107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

  畢業生:畢業證書影本。

3.鑑輔會鑑定證明書【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大專階段核發)】。

4.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5.106學年度成績單及品行優良證明    政府核定有案國際性/國內競賽或展覽成績優異證明

6.學生本人之私章(用中式小信封裝好,寫上系級、姓名,蓋好印領清冊後發還)

 

三、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71213日止(逾期恕無法受理)

 

四、申請程序:

1.符合資格同學,請下載、列印附檔申請表,詳實填入個人資料。

2.將申請表連同相關證件於1071213日前交至一樓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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