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每一學年補助金額(依家庭年收入區分如下):

1.第一級:家庭年收入30萬以下,政府及本校共同補助35,000元。

2.第二級:家庭年收入30-40萬間,政府及本校共同補助27,000元。

3.第三級:家庭年收入40-50萬間,政府及本校共同補助22,000元。

4.第四級:家庭年收入50-60萬間,政府及本校共同補助17,000元。

5.第五級:家庭年收入60-70萬間,政府及本校共同補助12,000元。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

(如台灣銀行存摺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等影本),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

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106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學業成績平均無法以四捨五入計算,例如:59.5分不得計算為60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B.已成年:學生本人、父、母。

若學生因父母離異、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

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2)學生已婚者:提供本人、配偶。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提供本人。

三、補助範圍:

  1.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2.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3.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

          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

          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新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5.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即同年級僅補助1)。

 

  6.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申請本助學金者,應繳交資料及證明如下:

1.符合資格欲申辦者,請至學校網頁登錄個人資料

【虛擬校園→教務學務→學雜費減免→登錄減免資料→請選擇欲申請的類別,請選擇:弱勢學生】

 登錄完畢後列印、於姓名後方簽名

 

2.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81日後申請);

 如不同戶籍,皆須檢附;學生已婚者,請提供配偶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請提供薪資所得證明。(無則免附)

 

五、申請截止日期:1016日止 (逾期恕無法受理)

六、繳件地點:請將相關文件備齊交至大夏館1樓服務中心

 

七、申請本助學金合格者,學校將於繳費單中扣除核可之補助金額。

每學年第1學期申請,經教育部審核家庭收入結果,合格者學校將於第2學期學生繳費單中,扣除核可之補助金額。換言之,申請本項助學金合格者,學校將於107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單中扣除核可之補助金額,學生僅繳差額即可。

八、注意事項:

1.依規定延修生不得申請。

2.復學生同一個年級只可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3.已辦理107學年度學雜費減免者不得申請。

4.逾時未繳交書面資料者,因無法進行審核,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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