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下列1-5項須全符合)
(1) 進修學士班在學生(不含重讀生、延畢生、研究生)。
(2) 學生本人為低收入戶子女且已辦理106上低收入戶減免,未辦低收減免者,不可申請。
(3) 前學期(105學年度第2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在 60分以上且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前學期成績)
(4) 每學期辦理1次。
(5) 本學期(106學年度第1學期)已領政府下列獎補助之一者(教育部之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除外)不可重複請領。
※如具有原住民身份申請本補助者,不可申請生活補助費,如申請生活補助費者,不可申請本補助。

 

二、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1)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2) 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3) 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4) 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5) 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6) 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7)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8)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9) 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10)退輔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11)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2)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13)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三、申請及繳件截止日期:10月08日止(逾期恕無法受理)

 

四、應繳證件:
(1) 申請書乙式 2 份(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填寫,申請書內應詳填家庭狀況及簽章),
--1份送出申請,1份學校收執。
(2) 低收入戶戶長身分證正面影本。
(3) 106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低收入戶卡正本及正、反面影本(證明內須有學生姓名)。
(4) 請在申請表下方「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簽名切結
(5) 學生本人私章,請將印章裝入小信封,並於信封正面書寫姓名、系級,待申辦作業完成後,另行公告領回。
(6) 申辦者請務必登入虛擬校園→教務服務→繳費專區→學分學雜費明細→銀行資訊,確認學生本人於系統留存之
金融帳戶名稱及帳號,以利發放(未登錄或登錄錯誤者,無法發放)。
若欲修改者,請於繳交申請件同時於服務中心申請學籍資料更正。

 

五、申請程序:
(1) 下載並列印附檔申請書表格 2 份
(2) 填寫申請書、簽章及備妥各項應繳證件及私章、確認學生本人留存之金融帳號。
(3) 將各項應繳證件、私章及 2 份申請書交至大夏館一樓服務中心。

Top